一九四一年大西洋憲章規定:「任何領域變更,不得違背有關人民自由表達的願望。」
聯合國憲章第一條規定:「權利平等和人民自決的原則」,應為國際關係指導原則。
1948年12月10日,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頒布《世界人權宣言》。其中:
第二條
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,不分種族、膚色、性別、語言、宗教、政治或其他見解、國籍或社會出身、財產、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。
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、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,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、托管領土、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。
第十八條
人人有思想、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;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,以及單獨或集體、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、實踐、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。
第十九條
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;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,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、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。
第二十條
一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。
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。
第二十一條
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。
二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。
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;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,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,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。
聯合國宣言:承認大西洋憲章(subscribedtotheAtlanticCharter),聯合國憲章第76條的條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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